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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印发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意见:鼓励优先使用符合GAP要求的药材

发布时间:2023-11-14 阅读量:2110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近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林业局联合印发《福建省贯彻落实<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本省中药材资源优势,实现全省产业布局合理化、基地规模化、生产标准化、加工集约化、产品绿色化融合发展。
 
     《实施意见》部署了优化中药材产业布局、加强中药材种质源头管理、支持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范中药材种植(养殖)、推动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开展中药材GAP延伸检查、规范中药材包装与标识、加强中药材质量追溯管理、鼓励符合GAP药材应用九项重点任务。
 
     《实施意见》提出,以建莲子、太子参、金线莲、铁皮石斛、薏苡仁、巴戟天、黄精、灵芝、绞股蓝、栀子、三叶青等作为重点品种,推进中药材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培育中药材产地加工示范企业,加强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管理,形成全链条质量安全风险管控产业链发展体系。加大道地药材野生资源保护、优良品种选育、生态种植等研究投入力度,建设一批中药材省级种质资源库和种子种苗专业化繁育基地。
 
     《实施意见》明确,鼓励中药生产企业、中药材生产企业在中药材产地自建、共建符合GAP的中药材生产基地。对在省内建设道地药材100亩以上规范化全过程可追溯种植基地,产品符合国家或省级标准的,经评审合格给予每个种植基地50万元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实施意见》要求,适时增补发布若干批次福建省产地趁鲜加工药材品种目录,将更多符合条件的闽产药材纳入目录管理。探索制定闽产道地药材商品规格登记标准,推广开展中药材产地分级,实现中药材“种得好,质量优”。
 
     《实施意见》明确,征集遴选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单位从事种子种苗研究、种植/养殖、采收加工、质量控制、品质评价的专家,组建省级中药材GAP专家工作组,参与中药延伸检查相关的中药材GAP符合性检查、有因检查等监督检查。
 
     《实施意见》要求,中药材生产企业应实行统一规范包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包装标识中记录中药材种植、交易主体与中药材质量等相关信息。中药材生产企业应当探索建立中药材生产质量追溯体系,保证从生产地块、种子、种苗或其他繁殖材料、种植养殖、采收和产地加工、包装、储运到发运全过程关键环节可追溯,鼓励中药材生产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
 
    《实施意见》明确,鼓励中药生产企业优先使用符合GAP要求的药材,协同推进将使用符合GAP药材的药品优先纳入集采等,推动形成“优质优先”的新秩序。支持符合GAP的道地药材用于中药经典名方、中药配方颗粒和医院制剂的研究开发和许可备案,打造地产优势药材品牌。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同配合、广泛开展宣传等方面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