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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原料药流通 掌握国际主流规则

发布时间:2013-03-12 阅读量:1705 来源:中国医药报

    2月5日,欧盟健康与消费者总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人用药品使用原料药流通质量管理规范基本原则指南(草案)》(简称欧盟原料药GDP)。欧盟原料药GDP的法律基础建立于欧盟第2001/83/EC号法令(欧盟药品管理办法)及第2011/62/EU号法令(反假药法令)。欧盟第2001/83/EC号法令第84条要求“欧盟委员会应发布药品GDP指南”,即原料药GDP也作为这个要求的一部分。而欧盟发布第2011/62/EU号法令后,为了强化对药品供应链的管理,防止假药进入合法供应链,对人用药品中使用原料药采取了“书面确认”等一系列措施,颁布原料药GDP也是这些措施中的一个。
 

    欧盟原料药GDP所规范的是人用药品中使用的原料药在欧盟区域内的流通过程。
 

    整体结构
 

    欧盟原料药GDP共有十五章,与欧盟于2011年12月31日结束征求意见的《人用药品流通质量管理规范指南(草案)》(后称药品GDP)相比较,其篇幅仅仅为后者的1/3,并且每个章节都相对较短。另外,欧盟原料药GDP中很多内容都来自欧盟药品GMP第二部分,即欧盟原料药GDP第17章。
 

    欧盟原料药GDP对很多术语都没有进行定义,也没有明确具体的实施要求,给未来实施带来了很大的灵活性。
 

    欧盟原料药GDP的另外一个特点是对硬件(原料药所用的工具、设备)的要求相对较少。
 

    主要内容
 

    第一章:范围。该章有2个条款,描述了欧盟原料药GDP的应用范围。欧盟原料药GDP中对原料药流通的定义与欧盟第2001/83/EC号法令第1(17)款对人用药品流通的定语类似,其指“原料药的采购、进口、持有、供应或出口”。该章也同时指出,重新包装、重新贴标签或分装活动是制造活动。
 

    第二章:质量体系。该章有3个条款,对人用原料药流通企业应当具有的质量体系进行总体描述。虽然本章节对流通企业应当具有的质量体系提出了要求,也对风险管理基本原则应用有一定的要求,但没有规定具体的质量体系与风险管理模式或参考指南。
 

    第三章:人员。该章有3个条款,对流通点的管理代表以及仓库的关键人员提出了要求,同时对人员培训提出了要求。
 

    第四章:文件。该章只有1个条款,明确要求参考欧盟原料药GMP第5.4节的要求,电子文件参考欧盟GMP第11附录“计算机化系统”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本章中没有提出对计算机化系统的确认与验证要求,但在前面提及所参考的2个文件中却对计算机化系统有明确的确认与验证要求。
 

    第五章:订货。该章仅有1个条款,对所采购原料药的来源进行了规定。这个条款与第十一章的条款相互适应,其意味着一旦原料药没有正确进入或离开了合法供应链,就不能作为人用药品的原料药。
 

    第六章:规程。该章仅有1个条款,规定了作为欧盟的人用原料药流通企业所必须具有的一些规程,与我们一般所熟悉的GMP要求大致相同。
 

    第七章:记录。该章有2个条款,基本上与欧盟原料药GMP第17章中的要求类似。为了保持人用原料药的追溯性,规定了采购与销售记录的内容。
 

    第八章:房屋与设备。该章仅有1个条款,对在流通中的房屋与设备进行了要求。特别要注意的是,本章要求对流通中所使用的检测设施进行校准,但在全文中并没有提到验证与确认概念。
 

    第九章:接收。该章有3个条款。在本章中特别要求设立一个与储存区域隔离的接收区,对接收的原料药进行检查标识与铅封。
 

    第十章:存储。该章有6个条款,与欧盟原料药GMP要求基本相同,但增加了一个进口企业对可能出现的短缺进行通知的条款。
 

    第十一章:向客户交付。该章有5个条款,内容与第五章相对应。第五章规定必须从已经注册的流通企业采购,而第十一章规定仅仅可以供应给已经注册的原料药流通企业或有制造许可的企业。
 

    第十二章:信息传递。该章有4个条款,基本与欧盟原料药GMP第17章中的要求类似。本章中强调了传递原始原料药制造企业的名称与地址以及批号、原始分析证明的要求。这个要求在ICH-Q7(原料药GMP)征求意见时争议很大,但现在已经逐步在业界得到认可。
 

    第十三章:退货。该章有6个条款,基本与欧盟原料药GMP第17章中的要求类似。
 

    第十四章:投诉与召回。该章有8个条款,基本与欧盟原料药GMP17章中的要求类似。
 

    第十五章:自检。该章仅有1个条款,其内容虽然少,但在具体实施上可能会遇到很多问题。
 

    与欧盟原料药GMP的关系
 

    从整体内容上看,欧盟原料药GDP的基本内容来自欧盟原料药GMP,即ICH-Q7第17章节,这个章节原名为“代理商、经纪人、贸易商、经销商、重新包装商与重新粘贴标签企业”,所调整的主要是针对原料药在流通领域以及原制造企业以外进行的重新包装与重新粘贴标签的活动。之所以在ICH-Q7中有这样一个章节,就是因为在这之前发生了“海地二甘醇事件”,在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后,欧盟接受了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建议制定了这一章节,以防止假冒原料药从流通环节进入合法供应链。两者的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 目的相同。二者的目的都是防止假冒原料药从流通环节进入供应链。
 

    2. 内容基本相同。欧盟原料药GDP的内容大部分来自欧盟原料药GMP的第17章节。
 

    3. 调整的对象有所不同。欧盟原料药GDP所调整的对象是流通领域的各个关系人的责任,而欧盟原料药GMP第17章除流通领域以为,还调整了在处于原始原料药生产企业与制剂生产企业之间进行重新包装与重新粘贴标签的行为,而重新包装与重新粘贴标签的活动在欧盟原料药GDP草案中被定义为是生产过程。
 

    4. 应用范围不同。ICH-Q7仅仅用于人用药品中所使用的原料药,而欧盟原料药GMP明确规定“本指南适用于人用药品及兽药所用原料药制造”,欧盟原料药GDP也仅仅应用在人用药的原料药方面。
 

    5. 在欧盟原料药GDP中并没有规范欧盟原料药GMP中所规定的“经纪人”。
 

    与欧盟药品GDP的关系
 

    欧盟原料药GDP与欧盟药品GDP的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 立法基础相同。二者的立法基础都是欧洲议会第2011/62/EU号法令以及欧盟理事会的第2001/83/EC法令,目的都是保证药品安全,防止假冒产品进入合法供应链。
 

    2. 编写格式不同。欧盟原料药GDP的格式与药品GDP的格式有明显的不同。欧盟药品GDP每一章的第一届都是“基本原则”,介绍本章所要达到目标,而后再进行详细描述,而这个惯例没有体现在欧盟原料药GDP中。
 

    3. 在欧盟原料药GDP中没有对在原料药流通过程中所使用外部资源活动进行规范。
 

    4. 确认与验证。欧盟原料药GDP草案中除了对计算机化系统有确认与验证要求以外,没有对流通中的其他设施与过程提出验证与确认的要求。
 

    5. 经纪人。在欧盟原料药GDP草案中没有对欧盟理事会的第2001/83/EC号法令规定的经纪人进行规范。
 

    对我国的影响
 

    欧盟原料药GDP所规范的是在欧盟内部的人用原料药流通过程,我国的相关生产企业与贸易企业并不在欧盟GDP的调整范围内,但对我国的原料药出口到欧盟的方式有重大影响。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向欧盟出口原料药97.4万吨,总金额56.93亿美元,占2012年我国原料药全部出口总量的25.09%。因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 正确使用人用原料药流通渠道
 

    按照欧盟原料药GDP第五与第十一章的要求,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欧盟原料药流通企业,不能经营人用原料药。人用原料药一旦销售给不具备人用原料药销售资质的欧盟原料药流通企业,或人用原料药离开了合法供应链,就不能作为药品的原料药流通。我们在今后的销售过程中需要注意欧盟进口企业的资质问题,如果进口企业没有实施注册,可能出现不小的麻烦。
 

    2. 规范原料药出口过程
 

    我们现在看到的欧盟原料药GDP的内容基本上是2000年11月10日由ICH发布的原料药GMP第17章的内容。在ICH原料药发布后,全世界的原料药生产企业与制剂生产企业都在积极地学习执行。在原料药的流通过程中,保持原料药原生产企业的标签与分析证明的要求是实施ICH原料药GMP第17章的关键点。根据ICH原料药GMP第17章,全球原料药贸易方式开始积极转变,欧洲还开展了对原料药流通企业的认证活动。原料药的国际贸易一改过去的"背对背"的方式,形成了客户保护的贸易方式。2013年7月2日以后,随着欧盟实施对来自第三国人用原料药的书面确认,将使整个原料药的供应链全部透明。在今后对欧盟人用原料药出口中,“背对背”贸易以及中性包装等形式将不再存在。这点对于在欧盟境外的人用原料药贸易公司可能是一个重大挑战。
 

    对于我国来说,欧盟原料药GDP的发布让我们意识到规范相关出口企业的运作已迫在眉睫。我国的相关企业一定要掌握国际上对原料药流通的主流监管要求,建立自己相应的规范。
 

    欧盟原料药GDP征求意见活动将于2013年4月30日结束,希望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生产、流通企业进行研究、讨论,将我们的意见反馈到欧盟委员会。